1、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企业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4、法律主观: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的内容是关于裁员的情形以及单位裁员需要遵循的程序,其中单位可以裁员的情形包括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5、导读:《劳动合同法》41条解释规定了企业经济性裁员解除合同的方式和对人员的安置办法。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6、专家导读《劳动合同法》第41条的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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