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自动离职指的是员工未履行正常离职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导致劳动关系实际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的状态。这种行为的本质于员工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方式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员工的不辞而别是否构成自动离职,并非一成不变。
2、认定劳动者自动离职应把握三点:劳动者有离开企业且规定时限内不愿回企业的主观意愿;未履行相关手续或虽履行了手续但未经企业批准;超过规定的时限。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提供制作完备的考勤表来证明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事实。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4、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均属自动离职范围。
5、员工自动离职定义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均属自动离职范围。
6、自动离职是劳动者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以下情况:劳动者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劳动者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劳动者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均属自动离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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