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2、王恩慧律师说,李先生所单位依法制定了规章制度,并向李先生告知或者向全体员工公示,若相关规章制度规定旷工2天就属于严重违纪,则公司可以根据李先生旷工的行为,按照本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项的规定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因此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李先生支付经济补偿。
3、而员工旷工,不属于上述特殊情形,也没有正常提供劳动,所以员工旷工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员工支付工资。邓律师表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4、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5、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6、《劳动法》赋予用人单位有制定和执行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权力。旷工是一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旷工严重的,甚至会被用人单位除名。用人单位依据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其予以处分和罚款,是一种正常的企业管理。至于对旷工的处罚与安全积分和年终奖金挂钩,也是法规允许企业应有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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