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劳动法》,女职工享有的劳动权利和权益主要包括:平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保障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2、用人单位应当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4、《劳动法》第六十条不得安排女职工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5、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6、导读: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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