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劳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劳动者的就业特别是妇女就业做了规定,内容包括:国家保障劳动者有平就业的机会;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的劳动权利;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保障妇女四期内受到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2、条劳动者享有平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中国先后制定了《劳动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这些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一起,构成了广义上的劳动法。
5、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6、除了这三个层次外还有一些法律规定不属于劳动法体系,但是劳动法体系中起相关辅助作用。至于系统梳理学习劳动法规,是逐步向细微探索的反复完善的输出过程。
7、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年3月14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7月21日)。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3月25日)。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1月22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
8、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法的宗旨就是要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
9、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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