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法是公法和私法的集成,具有鲜明的公私法交融性。劳动关系的调整,纳入以劳动基准、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为主要层次的多层结构。劳动基准法立法上以强制性规范为主要特点,属于公法性质的劳动保护法;劳动合同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是私法基础理论的部分;集体劳动关系法则是社会法特有的团体规范。
2、即使主张劳动法是独立法律部门的学者,也认可劳动合同法与合同法是特别法与法的关系,认为特别法未规定的情况下,“不违背特别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精神的前提下可适用法的规定”。
3、《民法典》对劳动者的最低年龄的规定没有变化,未成年人只有身体发育和心智相对成熟的情况下,才能参与劳动。即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如确因符合特殊行业而召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并保障未成年劳动者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4、《民法典》与劳动法的关系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续、侵权责任和附则7编,劳、劳合、《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私法法,特别法;社会法的范畴,交集。优先适用,没有规定。举个例子:丁佶生与阿里巴巴劳动争议案,再审公司充分利用了诚信原则而胜诉。
5、退休人员再就业不再适用劳动法,而是适用民法相关规定很多人到了退休年龄,仍乐于“发挥余热”,退休后被原单位“返聘”,或者去其他单位再就业。但是到了退休年龄以后,再就业不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双方属于劳务关系。
6、民法典是一部以民事法律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综合性法典,它涉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劳动合同法则是专门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法律,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制度。
7、平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范围主要是:婚姻家庭、物权、继承、收养、合同、人格。民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民事主体的这些合法权益。
8、不过,相比起制定法典后调整劳动关系得到的收益,法典化本身的成本不足为惜。而从目前来看,至少学界已就制定劳动法典的必要性达成了共识。此基础上,劳动法法典化也具备一定的现实基础。一是有丰富的法律材料。
9、《民法典》的这一规定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用人单位的范围,明确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为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一方的性。另一方面,《民法典》优化了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证据种类。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实际用工关系但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情形。
10、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报告还指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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