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劳动合同法第82条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司法解释

bj03 2025-09-15 法律知识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司法解释

1、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2、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内容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4、导读:《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内容是公司不跟员工签劳动合同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建立用工关系已经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情况下,都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是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而且法律层面上,于双方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法82条规定用工超过1个月还没有订立合同,员工可以主张双倍工资补偿。而超过1年单位没有和员工签订合同的,视为双方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这个规定,员工主张双倍工资最长可以是11个月的。

6、《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司法解释是:对用人单位未规定的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进行了完全,明确说明了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赔偿,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造成的犯罪事实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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