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赋予用人单位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救济权,相反若用人单位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涉嫌触犯强迫劳动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早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本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早通知的义务即可。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4、劳动法关于辞职的规定有: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5、劳动法规定的全文辞职如下: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存暴力或威胁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行为时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劳动法》对于员工辞职的规定有很多,比如说劳动者辞职需要提前30天通知工作单位,但这条法规只适用于劳动者自行辞职,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的情节,比如说不交纳社保,那么员工可以自行离职,不必通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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