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债权转让司法解释_债权转让民法典规定

bj03 2025-09-21 法律知识

债权转让民法典规定

1、民法典中债权转让的规定有: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一条明确了我国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问题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2、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3、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通知】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4、民法典对债权转让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债权转让的基本原则: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规定件、程序和效果,旨促进市场经济中的债权流通,同时防止的法律纠纷。【温馨提示】的法律问题潜藏了复杂的纠纷,一旦处理不妥当带来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6、《民法典》第545条第二款后半句针对金钱债权的转让则删去了“善意”二字,即金钱债权禁止转让的内部约定甚至无法对抗明知的第三人,该规定属于拟制性规定。

7、债权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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