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鉴定通则

bj03 2025-09-21 法律知识

司法鉴定鉴定通则

1、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第三条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7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3、鉴定意见不同于证人证言证据,因为鉴定人没有直接或间接感知案件情况,鉴定意见是表述判断意见而不是陈述事实情况,证据的产生所依据的是科学技术方法,而不是对有关情况的回忆。鉴定结论是由专门的鉴定人员做出的,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同时具有很强的证明力。

4、为认真贯彻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关于深化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统一鉴定程序标准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公信力,近日,司法部发布了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了解,修订后的通则共六章50条,新增10条,与原通则相比,一是进一步优化了司法鉴定程序。

5、鉴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近日,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发布《关于印发<;湖北省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及相关鉴定指引>;的通知》(鄂司鉴协〔〕8号),该指引中明确规定:锁骨非远端单纯骨折,原则上不评定伤残级;原则上不作护理期人数及费用的评定;凡涉及精神损伤的,必须由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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