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并未规定不发出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函,需重新鉴定,且未出具征求意见稿和征求意见函并不当然影响鉴定结果。关于鉴定人数问题。
2、司法鉴定不好推翻,可以推翻的情形是鉴定所依据的事实不准确、参考标准错误或者遗漏了重要事实,未就重大问题做出科学分析,从而导致鉴定结论不准确。
3、司法鉴定结果是可以推翻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错误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4、司法部相关负责人称,将投诉人的范围明确限定为与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主体,强调了“有利害关系”,增强投诉处理的针对性、专门性。
5、要推翻一份已经生效的鉴定报告是何其的艰难,法律规定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仅有四种:“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6、司法鉴定程序的规定很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其中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司法鉴定从受理委托到鉴定结论出具各环节都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要求可供查阅甄别。坚持申请重新鉴定。因鉴定结论错误不服而要推翻,则坚持申请重新鉴定。那么取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
7、鉴定意见被撤销,并不一定于待证事实没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撤销鉴定意见也是因为存程序瑕疵、当事人施压所致,并不必然意味着鉴定意见内容存实体错误。关于鉴定人撤销鉴定意见的法律后果的法律依据为年5月1日修改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2条的规定。
8、办案法官认为,人民法院一审中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蔡某伤残程度、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委托鉴定程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鉴定机构、鉴定人也均符合资质要求,且鉴定意见已作为证据当庭出示并经过各方当事人质证,能够作为认定案件事实证据。鉴定时间长短,并不能对鉴定意见形成实质性影响,不属于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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