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2、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了新修订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年规定),对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稳定民间借贷市场、完善民间借贷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年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对民间借贷定义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同时明确“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该解释。
4、第?条出借?向?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条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的证据。当事?持有的借据、收据、?条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5、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6、最终,《规定》将民间借贷定义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其相互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结合《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小额贷款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借贷行为受《规定》的调整。目前,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约定利率畸高,当事人请求予以调整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予以调整。
7、”1991年8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长期以来,这一规定为社会各界所知悉、所接受,各级人民法院依据这一司法解释审理了大量民间借贷案件。
8、关于处理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发【1991】21号.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应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则,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限制高利率。
9、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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