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应用,危险驾驶司法解释

bj03 2025-09-21 法律知识

危险驾驶司法解释

1、《意见》从醉驾发生实害后果、醉驾行为的危险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三个方面明确规定了七种醉酒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的情形。

2、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依法惩治醉酒危险驾驶(以下简称醉驾)违法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执法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3、而造成此种情形的原因于:现有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实质出罪标准未能准确把握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之社会危害性的本质。

4、种观点认为,被告人芦某某作为营运车司机,虽酒后驾驶机动车,但其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与其饮酒行为存一定间隔,且其酒精含量较低,社会危害较小,可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即使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也应宣告缓刑。

5、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量刑标准:(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危险驾驶罪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6、由于此前对此类行为仅是作为违法行为处理,并未纳入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人民法院缺乏对这类案件的审判实践经验,对于法律适用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和量刑处罚标准难以准确把握,关于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解释没有与5月1日前后已颁布的执行刑法修正案的相关司法解释同时出台。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危险驾驶罪司法解释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8、司法部年12月13日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依法惩治醉酒危险驾驶(以下简称醉驾)违法犯罪,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执法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9、也有观点认为这是一种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应属于危险驾驶状态而没有预见,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因此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不过,目前司法实践中,认为构成间接故意。笔者认为,对于这两种故意所构成的危险驾驶罪,很显然主观恶性不同,法律处罚上也应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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