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量刑指导意见,两高关于徇私枉法罪司法解释

bj03 2025-09-16 法律知识

两高关于徇私枉法罪司法解释

1、罪犯被裁定减刑、假释后,发现其确有履行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执行财产性判项;发现其虚假申报、故意隐瞒财产,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该减刑、假释裁定。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早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即已确认,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退赔被害人损失、其他民事债务可罚金、没收财产之前优先受偿。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罪犯的民事赔偿义务,不限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确定赔偿金额,也包括受害人因遭受犯罪单独提出的民事赔偿判决金额。

3、马某某、敬某某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对主观故意的认定,司法解释类文件,也有更详细的规定。

4、各界期盼新的解释能够有效指导虚开犯罪的司法实践,解决实务中类案不同判、罪责刑不相适应、出入罪规则不满足经济活动日新月异变化需求各种“急难愁盼”的顽疾和弊病。从两高解释出台到近期的反馈来看,尤为受到关注的还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有关条款,也是争论高发、争议不断之所。

5、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

6、从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来看,除了兜底条款之外,徇私枉法罪的客观行为主要强调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及有案不立、压案不查行为。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强调为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二者的行为表征显然存明显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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