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请谈谈《解释》的起草背景和经过。答:一段时期以来,部分地方用工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现象比较突出,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成为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的主要受害者。《刑法修正案》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2、近日,通渭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的被告人赵某某被执行刑罚。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赵某某挂靠某建筑公司期间,拖欠18名工人某地建筑项目的雇佣工资共计18万余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规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
4、我省执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5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8万元以上的。
5、司法解释还明确,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该罪的犯罪主体为用工单位或者用工个人。用工主体应当依照劳动法法律法规确定。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犯罪人并非总与用工单位相一致。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多发的建筑工程施工类活动中,往往存层层转包、分包的情形。
7、责令支付作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罪的前置程序,其直接影响该罪的成立。虽然《解释》明确规定: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76条之一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指定的期限究竟是多长仍然缺乏确定性规定。
8、根据刑法第276条之一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规定此罪主要是为了震慑恶意欠薪行为,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利益。
文章由网友分享发布,并不意味本站赞同其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此文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