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的内容!

bj03 2025-09-01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的内容

1、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仲裁员有()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4、条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第三十五条仲裁庭应当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

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条文注释回避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要求有影响公正仲裁的仲裁员不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6、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免责声明

文章由网友分享发布,并不意味本站赞同其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此文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