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2、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3、董保华说:“自2007年《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中国劳动争议主要呈现‘逆周期争议’的特点。这与一些国家的‘顺周期争议’特点相反,比如美国的劳动争议主要为‘顺周期争议’,即经济增长压力较小的时期,劳动纠纷更多。”董保华是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曾参与过《劳动法》的论证和起草工作。
4、“劳动法”这三个字,中国的文化背景下,蕴含着复杂的意义。它既是工人权利的一种保障,也是一些公司老板口中的“空话”。
5、特征:劳动就业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主体特定)。劳动就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我国《劳动法》第15条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年满16周岁的公民才具有劳动就业的资格)。劳动就业必须是出自公民的自愿(劳动者自愿)。
6、法律执行力薄弱还与一些用人单位的不规范操作有关。有些企业或个人为了谋取暂时的利益,采取各种手段规避、逃避劳动法的约束。合同虚假签订、工时超标加班、工资拖欠、违法解雇现象屡见不鲜。这种不规范操作的存,不仅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也一定程度上对劳动法的执行造成了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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