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对于婚前个人出资买房、婚后加另一半名字的情形,加名并不意味着产权就可以对半分,真正影响房产份额分割的,双方应诉讼中积极举证。特别是婚后加名的一方,对房屋财产所做的贡献(例如婚后共同装修房屋或偿还房屋贷款的数额)、双方结婚时间长短才是应当重点考虑的问题。
3、张先生应支付给李女士10万元补偿款。经过公证员的耐心释法,双方就房产分割达成了一致意见,避免了法庭诉讼的针锋相对,公证起到了诉前调解、定分止争的重要作用。
4、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5、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6、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文章由网友分享发布,并不意味本站赞同其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此文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