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法律规定的司法解释 对醉驾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bj03 2025-09-21 法律知识

对醉驾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1、(十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妨害司法行为的;(十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十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十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2、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吹气检测不纳入醉驾鉴定。按照刑事案件取证的标准,对于有醉驾嫌疑的司机必须进行抽血取证。

3、“道路”和“机动车”均属于醉酒危险驾驶犯罪的构成要件事实,且系关键犯罪事实,司法认定中也经常产生争议。《意见》第5条第1款规定,醉驾案件中“道路”“机动车”的认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道路”“机动车”的规定。

4、对于血液样本提取、封装、保管不规范的,未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送检、出具鉴定意见的以及鉴定过程未按规定同步录音录像的,《意见》提出,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

5、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指导案例:第899号黄某忠危险驾驶案指出:由于醉驾案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例行检查时案发,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因当事人、群众报警而案发,故被告人主动、直接到司法机关投案自首的情形极少。

6、记者注意到,此前,不同地方对醉驾行为的入刑和量刑标准,司法层面有不同规定。此次《意见》规范统一了醉驾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法律适用标准。根据《意见》第4条规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驾,公安机关应当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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