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企业破产法从1994年全国人大开始起草,到最后颁布施行,也经历了12年时间。年9月,企业破产法启动修改程序,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属于“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年4月1日)第541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以及中文译本。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6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9月1日起施行。
4、现行公司法司法解释有五部。自《公司法解释一》2006年发布至今近二十年时间,历经数次修改。不过,大多数修改,仅对司法解释作出细微调整。2014年整体修改系由于2013年《公司法》的修正引起,主要是相应调整序号;年的整体修改则是因为当年颁布《民法典》,主要引述了《民法典》中有关规定。
5、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破产法司法解释四目前还没有颁布。目前我国实行的破产法还是(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自年3月28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6、如上所述,普遍认可的一个观点就是,对不同类型的公司重整“一视同仁”,如1978年《破产法典》立法者所采取的那种做法,已经被证明是不合理的了。传统第11章程序专为大型公司重整而设计,不可避免的烦琐必然会造成资源的浪费、成本的消耗以及时间上久拖不决,这些对于小规模经营的重整而言,是应当尽力避免的。
7、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是“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裁定的时间不同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必须受理财产保全申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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