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司法解释三释义与解读,破产法解释四是什么

bj03 2025-09-21 法律知识

破产法解释四是什么

1、法律主观: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全文】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范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3、法律主观:企业破产法全文司法解释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4、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范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第一条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案例注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破产管理人的含义关于所有权保留的登记对抗范围,《有关担保制度的司法解释》第67条做出了参照动产抵押权对抗范围的规则的解释,即不得对抗的范围包括“受让人、承租人、扣押债权人、破产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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