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立功司法解释一二三,自首和立功司法解释

bj03 2025-09-21 法律知识

自首和立功司法解释

1、为正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对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刑罚,现就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关于自首和立功的司法解释,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根据《解释》的规定,自首的基本条件包括“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未掌握其犯罪事实之前,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3、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5、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所谓“其他罪行”,是指“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的罪行”。倘若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则对主动交待的其他罪行不认定为自首,以坦白论。

6、?功必须是犯罪分?本?实施的?为。为使犯罪分?得到从轻处理,犯罪分?的亲友直接向有关机关揭发他?犯罪?为,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的,不应当认定为犯罪分?的?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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