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的司法解释

bj03 2025-09-21 法律知识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的司法解释

1、合同诈骗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的新设罪名,将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的情形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规定《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下的第224条。显示合同诈骗罪法益侵害不仅仅是传统的财产侵害,更主要表现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

2、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即骗取财物行为构成犯罪,必须达到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七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3、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具体认定标准如下:行为人主观上需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其他合同纠纷的关键。行为人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这包括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手段,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交付财物。

4、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2010年5月7日)第七十七条规定,【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5、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较大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明确列举了合同诈骗罪的五种合同诈骗行为的表现形式,其中第五项表现形式“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是指前四项方法以外的其他合同诈骗方法。本案中的犯罪过程没有利用合同的签定和履行。

6、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与之签订或履行合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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