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司法,《最高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司法解释》

bj03 2025-09-21 法律知识

《最高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司法解释》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第二章调解第七条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最高法行申130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淑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诉讼代表人:李淑华,女,195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行政中心北楼。

3、本案中,法院对村委会的主张并没有采信也是依据此条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所以说法院判决结果是正确的。

4、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解释》的公布施行,对依法保护广大农民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权益,规范人民法院审理相关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接受记者采访,就《解释》的内容进行权威解读。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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