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26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纠纷使用司法解释第26条如何解释

bj03 2025-09-19 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纠纷使用司法解释第26条如何解释

1、《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工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

4、《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尚欠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5、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该工程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甲方不经验收而擅自使用的,其应承担擅自使用部分的质量责任,但是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责任仍由贵公司承担。

6、关于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解释》对《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进行了完善。一是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二是规定要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该工程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甲方不经验收而擅自使用的,其应承担擅自使用部分的质量责任,但是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责任仍由贵公司承担。

9、结合相关法律,会议纪要及批复文件,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应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施行时间为节点。

10、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挂靠的实际施工人无权向发包人直接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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