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2、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依据本解释第七条的原则处理。第九条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3、条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以词句的含义为基础,结合相关条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4、民法典婚姻司法解释一全文该解释于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并自年1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婚姻家庭中的各种法律关系进行明确和规范,如确认婚姻无效的情形、亲子关系的确认。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6、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1次会议通过,自年3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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