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法律另有规定怎么理解

bj03 2025-09-18 法律知识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法律另有规定怎么理解

1、条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释合同条款时,应当以词句的会义为基础,结合相关条款、合同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确定争议条款的会义。

2、以前的《合同法》里,第125条第1款专门规定了,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不一致,那就得按合同的用词、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还有诚信原则来确定这些条款的真正含义。《合同法》中关于解释合同条款的这个规定已经融入到《民法典》的第142条第1款里了。

3、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4、分包合同的背靠背条款中对付款期限约定不明,适用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应适用合同法第62条第项规定,“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而总包方以“背靠背”条款约定的支付条件未成就抗辩付款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

5、”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或者提供服务的,对方可以要求其合理期限内交付或者提供;逾期不交付或者不提供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对方可以要求其每逾期一日按照标的物价款或者服务报酬的百分之零点五向其支付违约金。

6、当事人对合同条款使用不同于词句含义的其他共同理解,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应当怎样进行解释,《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了合同条款的解释规则,即“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不同于词句的含义的其他共同理解,一方主张按照词句的含义理解合同条款的”,就不予支持。

7、格式条款具有《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则该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则该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则该条款无效。

8、(1《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系受史尚宽先生影响的结果,其“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用以指称史先生之“效力规定”。乍看之下,“效力性强制规定”之表述甚是严谨,但其实却是同义反复。

9、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三条解释:【悬赏广告】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悬赏广告的解释。

免责声明

文章由网友分享发布,并不意味本站赞同其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此文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