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进行的司法拍卖,属于强制执行措施,是公法行为,人民法院对网络司法拍卖中产生的争议,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拍卖成交的无需按照《拍卖法》规定签成交确认书。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应按法定事由提起执行异议。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一条,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3、强制执行中网络拍卖是指法院通过互联网的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与传统拍卖相比,应当优先选择网络拍卖,除非另有规定或者不宜网络拍卖的。法院应当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及选择的网络交易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信息。法院应当查明财产的权属、是否抵押、谁占有、质量瑕疵、欠缴税费情况并公告。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一条,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明确,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6、对于一些特殊拍品,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竞买北京市住房的,要符合限购政策。只有具有北京购房的资格才能拍卖成交后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并取得房产证。
7、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的一种优选方式,亦应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三是,网络司法拍卖中,竞价过程、竞买号、竞价时间、是否成交均交易平台展示,该展示具有一定的公示效力,对竞买人具有拘束力。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成交后必须签订成交确认书。
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将剩余价款交付人民法院指定账户。拍卖成交后二十四小时内,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冻结的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划入人民法院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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