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条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项规定的顺序清偿。第五十七条债务人所欠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劳动报酬,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项规定的顺序清偿。
2、统一各地法院的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后,专门成立了破产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开展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起草工作,出台了大量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进一步规范了全国法院破产案件的审理,有力地推动了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贯彻实施,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3、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问题的批复〉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4、条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5、妥善指定适格管理人,充分发挥管理人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积极作用1人民法院要根据企业破产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采用适当方式指定管理人,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可以通过竞争的方式择优确定管理人。
6、最高人民法院9月12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3年9月16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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