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本质于不具备信用能力的组织或个人,未经系统信用背书而经营金融业务,造成信任缺失;集资诈骗的特有属性是集资主体事后违背投资者对社会系统和该主体的双重信任,以及侵害投资者的财产与系统信任双重法益,其非法占有的目的可以解释为非法处分和利用的意思。
2、根据《刑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于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4、吸收公众存款用于生产经营满足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构成要件要求的,同样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换言之,吸收公众存款用于生产经营并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出罪要件。
5、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0年11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最新司法解释主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给出。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
8、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从而构成犯罪。定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从而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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