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货币具有流通性和经济价值,为实施诈骗而支付给被害人的货币,有效弥补了被害人的部分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性降低,故认定诈骗数额时应予扣除。
2、经济生活中,有的行为人为申请和获取银行贷款,或多或少地使用欺诈手段,审理因出现资金风险或者造成经济损失而形成的金融借贷纠纷案件时,尤其应注意区别贷款民事欺诈行为与贷款诈骗犯罪,准确把握贷款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3、刑事诈骗与经济纠纷实质上的区分界限于,行为人是不是靠虚假事实来骗取别人的财物。刑事诈骗行为超越了民法调整的范围和界限,它本身有着必须使用刑罚手段进行制裁的必要。
4、即,犯罪行为侵犯的法律利益是以市场经济为主体的,并且是“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则无论合同的形式是口头的、书面的或其它形式的,都是如此,应当认定为合同欺诈犯罪。
5、“丢包骗财”中的“骗”如何界定普通诈骗罪中的“骗”是指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而诈骗罪中“骗”则是指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普通诈骗罪与诈骗罪犯罪对象上存区别。
6、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
7、经济犯罪是指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管理制度、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1998年4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4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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