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所谓合同权利转让,也称债权转让,是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的转让,要涉及到二种法律关系:一是原合同法律关系,二是转让合同法律关系。
3、《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主要规定了债权转让的相关内容。关于这一条款的详细解释: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存以下三种情形时除外:根据债权的性质不得转让。某些特定类型的债权,由于其本身的性质或特点,是不允许被转让的。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4、法定的债权转让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的性质、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种债权不具有可让与性:一是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例如:竞业禁止;二是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是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例如:赡养费请求权、抚养费请求权。债权的转让须通知债务人《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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