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首立功司法解释理解和适用,自首与立功的司法解释

bj03 2025-09-18 法律知识

自首与立功的司法解释

1、为正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对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刑罚,现就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未掌握其犯罪事实之前,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分子能够揭露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罪行,这些罪行与已知罪行属于不同种类,也可以被认定为自首。立功则涉及到犯罪分子案件审理过程中提供重要线索、协助破获其他重大案件或有其他显著立功表现的情况。

3、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5、为规范司法实践中对自首和立功制度的运用,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对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

6、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所谓“其他罪行”,是指“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的罪行”。倘若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则对主动交待的其他罪行不认定为自首,以坦白论。

7、自首和立功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解释》第一条第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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