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合伙实为借贷法律依据 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司法解释

bj03 2025-09-18 法律知识

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司法解释

1、合伙是双方共同投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而借款则是一方出资,另一方须还本付息,出资方收益固定。投资理财有风险,朋友借钱需谨慎。不管是合伙投资,还是民间借贷,都应擦亮眼睛、谨慎对待。

2、对于款项到底是基于借贷关系或是投资合伙关系产生,要根据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判断,只约定收益未约定风险负担的,应当认定为借贷关系。

3、从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来看,主流观点为借款的实际用途不影响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由签字的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除非名义借款人借款时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借款人,名义借款人不参与借款合同履行,也不享受收益。

4、退伙时合伙人出具借条的行为是将先期合伙投资的资金转为借贷款项的,合伙关系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彭刚强诉聂锦荣民间借贷纠纷案案例要旨:退伙时,合伙人出具的借条的实质系双方对合伙期间的合伙财产、债权债务的最终结算,具有合同性质,双方的合伙关系由此转化为民间借贷关系。

5、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情况司法实践中并不罕见。这种情况下,虽然当事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并不存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行为,而是由一方提供资金,另一方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这实际上构成了借贷法律关系。

6、名为合伙(投资)实为民间借贷是指以投资合伙为外的表现形式,实践中常见的表现形式为合伙协议、合伙投资协议、项目合作协议,但是实际上形成的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7、名为合伙(投资)实为民间借贷是指以投资合伙为外的表现形式,实践中常见的表现形式为合伙协议、合伙投资协议、项目合作协议,但是实际上形成的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8、合伙与借贷是两种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也截然不同。本案属于名为合伙,实为借贷的情形,双方签订的是《投资合作协议书》,但约定的内容却不具有合伙关系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本质特征,故双方表面上是合伙关系,实质上是民间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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