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四,破产法司法解释四

bj03 2025-09-18 法律知识

破产法司法解释四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2、仲裁以意思自治为基础,破产以概括集中为根本,两种制度的性质目标功能不同,相互冲突看似所难免,但并非不可协调。对于两者的关系,既可以从仲裁角度谈破产问题,也可以从破产角度谈仲裁问题。

3、债权人的表决权——破产法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除现场表决外,可以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债权人,采取通信、网络投票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采取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的,管理人应当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三日内,以信函、电子邮件、公告方式将表决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债权人。

4、对公司法的司法解释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当代公司法包括三个方面的制度:投融资及其退出的法律制度、公司治理的法律制度和公司并购重组的法律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工作的安排和布局基本遵循了这一体系。

5、《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规定,存未履行出资义务并转让股权的,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实务中,就抽逃出资能否适用《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其实是存很大的争议。抽逃出资后股权转让的情形无法直接适用《公司法解释三》第18条,相关法律责任分配问题,立法及司法解释均未予以明确。

6、法律主观:企业破产法全文司法解释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7、法律主观:企业破产法全文司法解释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8、破产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当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限定其银行帐户只能由清算组使用。人民法院通知开户银行时应当附破产宣告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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