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玩忽职守的不作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尽职责义务的行为,即对自己应当履行且有条件履行的职责,未尽应尽的职责义务,其表现为:工作中擅离职守、撒手不管,或虽未离职守,但该管不管、当为不为、听之任之。
2、玩忽职守罪系结果犯。一审判决已认定本案损失金额无法确定,同时又认定本案罪名成立,显然自相矛盾,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结果的证据,就不能构成渎职罪。本案的损失结果是否真正产生和具体金额方面的证据均不足,没有证据可以作为定罪依据,并且不能证明该结果与上诉人温某的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3、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中规定了三十七种渎职犯罪,而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是渎职类犯罪中的兜底性罪名,同时触犯以上两罪和其他特殊的渎职类犯罪的情况下,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进行认定。
4、关联法条及司法解释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5、玩忽职守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从刑法的修正完善来看,增设滥用职权罪就是为了解决如何处置故意危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的行为,即保证玩忽职守罪是纯粹过失犯罪的情况下,将本不应由玩忽职守罪包含的故意渎职行为放到滥用职权罪中。
6、具体的司法解释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7、司法解释【刑法条文】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依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据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8、玩忽职守罪司法解释普法内容我国刑法对玩忽职守罪的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犯本罪的,会被法院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据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那么罪犯会被法院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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