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欺诈行为是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过程中,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表示的行为。来讲是用夸大事实或虚构部分事实、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办法以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最终达到谋取一定利益的目的。
2、欺诈是一种故意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3、民法典欺诈的司法解释《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民法典规定,故意通过语言、文字或活动有隐瞒事实而告知虚假情况,让对方违背真实愿意情况下做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认定为欺诈。
6、《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定义:欺诈是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
7、发现欺诈方处分或转移已经履行的财产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依据《民法典总则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14149条规定的欺诈。
8、最高人民法院诈骗罪司法解释有《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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