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工伤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的解释

bj03 2025-09-15 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伤的解释

1、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均已将用人单位组织的此类活动明确为工作安排,故此,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由用人单位指定参与的文体活动中受伤,除有证据证明活动存非经单位指派、选拔程序不得参与的限定,用人单位以职工系自愿参加活动、不应认定为工伤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2、“本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本决定自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本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3、最高人民法院工伤认定司法解释最民法院?伤认定司法解释受?伤的劳动者最关?的就是?伤赔偿,伤赔偿的标准是由?伤鉴定结果决定的,?伤鉴定的最终结果就是劳动者?伤赔偿的数额的依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起诉期间内。

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年云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的计算标准》的相关规定,原告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30万余元。

6、《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9期(总第143期)【裁判摘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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