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正确认定自首和立功,对具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刑罚,现就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2、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3、关于自首和立功的司法解释关于自首和立功的司法解释,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根据《解释》的规定,自首的基本条件包括“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4、“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立功,并未要求“他人犯罪活动”实际上构成犯罪。从词源本义来看。“阻止他人犯罪活动”中的“犯罪活动”是作为名词使用的,从字义上来说,应是指为达到犯罪目的而采取的行动,而并同于犯罪。从立法用语来看。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6、立功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罪后,有揭发他人犯罪、提供重要线索、协助抓捕其他犯罪人,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自首与立功的区别:情况下,自首是交代本人罪行,立功是揭发他人罪行。但共同犯罪中,揭发同案犯的共同犯罪罪行,不是立功,而是自首中“如实供述”的必要条件。
7、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还先后出台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自首的核心要素有两点:一是主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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