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欺诈的法律认定及赔偿标准_销售欺诈的法律认定

bj03 2025-08-02 法律知识

销售欺诈的法律认定

1、针对预付式消费中收款不退、过期作废、限制转卡、丢卡不补“霸王条款”,征求意见稿中作出规定,人民法院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法律规定,认定几种格式条款无效,其中包括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的格式条款、约定经营者有权单方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格式条款。

2、经营者存虚构或者夸大宣传商品的质量、功能,服务的内容、功效,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通过虚假折价、减价、价格比较方式误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收取预付款后,终止经营,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行为的,经营者构成欺诈,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3、但并未提供附属服务,因商家对主要的交易资金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消费者不一定产生实际的财物损失,而是进行了金钱与财物的交换,相应的“买卖合同”成立,对于具有欺诈销售的行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而不应不分“青红皂白”认定商家的行为构成诈骗犯罪。

4、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21条对欺诈有一个大范围的定义,即“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5、关于“欺诈”认定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年1月1日起废止)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6、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民法典》法律规定,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主要享有以下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权、获得知识权、人格尊严权和监督举报权。

7、其中销售型诈骗主要依托合法成立的公司,长期公开地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和经营,经常会使用虚假、夸大的方式宣传产品。这就使得销售型诈骗外观上与虚假宣传普通民事欺诈行为具有相似性,容易被混淆,但二者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虚假宣传面临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诈骗罪则意味着行为人面临着刑事处罚。

免责声明

文章由网友分享发布,并不意味本站赞同其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此文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