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bj03 2025-07-22 法律知识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1、条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管辖。第二十三条债权人申请支付令,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初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并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此后,该解释经历了多次修正和更新。最新的修正版本是根据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的决定进行的,这一修正自年4月10日起施行。

3、最近的一次重要修订发生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法释〔〕11号),并自年4月10日起施行。

4、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5、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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