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死刑复核程序需要讯问被告人。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以确保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此过程中,讯问被告人是一个必要的环节,其主要目的于核实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和相关案情,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裁定。
2、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进行复核。主办法官要会见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委托律师辩护。被告人没有委托律师的,最高人民法院商请法律援助机关安排法律援助律师作为辩护人参与诉讼。
3、死刑复核(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有五个刑事审判庭,分别是刑一庭、刑二庭、刑三庭、刑四庭、刑五庭,分别负责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死刑案件的复核。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也需要复核,这类案件的复核由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复核。
4、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5、审批流程凭证传唤对被立案侦查但未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传唤讯问的,办案部门制作《呈请传唤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传唤证》。口头传唤对现场发现、自动投案或者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
6、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讯问笔录中注明。
7、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第三百四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8、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方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为了提高讯问效率,保证讯问质量,防止违法乱纪,确保讯问安全,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9、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讯问的时间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10、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对原审裁判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要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影响量刑有关情节的认定以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重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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