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1?最高法关于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

bj03 2025-09-19 法律知识

最高法关于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解释【1】,该解释自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原有的四个法释同期被废止【2】。

2、条【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期间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用人单位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计算。

3、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第十四条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4、劳动争议的概念及适用范围劳动争议,是指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5、(2001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14号)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3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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