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释》第11条规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2、多次盗窃的处罚根据于通过多次盗窃行为所体现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受到过行政处罚的行为人再次实施盗窃行为足以体现其“屡教不改”的主观恶性,与刑法上从重处罚累犯的做法是完全契合的。
3、认定盗窃数额应明确的原则是,《解释》已经明确规定盗窃数额的认定标准为客观价值。认定盗窃数额的前提是有明确的被认定对象,因此要确定盗窃的目标,无论盗窃既遂还是未遂,都有相应的目标财物。
4、经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年9月17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不翼而飞的金手链年3月22日,受害人黄某某某金饰品官网上购买了一条价值26205元的足金手链,手链寄到后她发现并不是很满意,于是想办理退货。
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案件处理过程中,针对案件的定性问题,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以及社会舆论产生了严重的分歧,这些分歧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贪污罪说、职务侵占罪说、侵占罪说和盗窃罪说。
6、偷越国(边)境罪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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