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2、导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的内容主要是对合同无效的情形、发包人承担责任情况、纠纷管辖地作出规定。其司法解释明确,建筑合同纠纷管辖地应当是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承包方没有资质、借用资质投标的,合同视为无效。
3、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11日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个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内容是:人民法院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4、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全文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全文:为了给国家关于清理工程托欠款和农民工工资重大部署的实施提供司法保障,统一人民民法执法尺度,公平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政党秩序,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编写了本书。
5、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四十三条,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删除了原《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内容“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6、较2004年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1条、第4条,本条变化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增加了合同无效的援引依据。本条第二款均以《民法典》第153条第一款之规定为基础,但对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又增加援引了《民法典》第791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作为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依据;条文表述更加精准。
文章由网友分享发布,并不意味本站赞同其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此文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