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全文解读

bj03 2025-09-19 法律知识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全文解读

1、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制定本规定。

2、《民诉解释》第499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3、对于未办理登记的抵押权,出于消除隐性担保的考虑,不应赋予此种抵押权以过强的对抗效力。破产程序中,未经登记的抵押权就不具有优先效力,应与债权同受偿。

4、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问题的批复〉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具体修改内容:将第二条修改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

5、第37条的解释是关于代位权诉讼当事人的规定。包括:一是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的相对人为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没有将第三人列为第三人的,法院应当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因为债务人这个案子中是有利害关系的,所以他是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法院应当追加他为第三人。

6、法律主观:企业破产法全文司法解释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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