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具有重要意义。一是《解释》明确规定因不动产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的买卖、赠与和抵押产生的争议诉讼属于民事诉讼受理的范畴,不属于行政诉讼。二是排除了不动产登记簿的绝对效力,当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与真实权利状态不一致时,应以后者为准。
3、法释〔2016〕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4、法律分析:《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全文共22个条文,主要对六方面内容作出规定:关于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或基础关系争议;关于预告登记的效力;关于特殊动产转让中的“善意第三人”;关于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的范围;关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司法保护;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5、《解释》公布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分13个方面对《解释》进行了重要解读。《解释》出台的背景物权法是民事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市场经济法制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已于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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