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根据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05年2月和2006年6月通过的两个刑法修正案,对有关罪名进行了确定。这一司法解释新增和调整了22个罪名,自今年11月6日起施行。
2、年10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仅没有明确该罪的立案机制,还对本罪的认定作出了限制解释,进一步提升了本罪的认定难度。
3、是民法篇章体系的调整。新大纲的篇章体系主要是按照民法典的体例进行了部分章节的调整,如第九章由人身权改为物权通则,第十四章改为合同通则,新增第十六章准合同,第十八章改为人格权。重点关注新增内容。
4、从立法本意和相关立法司法解释看,此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应当理解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者重伤这两种行为,而不能理解为只包括这两个罪名。
5、(取消生产、销售劣药罪罪名)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6、材料题是一定会涉及分论罪名的,所以对刑法讲义所提到的所有罪名都需要有一个基本的掌握。讲义上重点标出的和课上重点提到的司法解释也背诵。但大家我们背诵的目的是为了能够答题,而不是搞默写大赛。
7、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年12月19日起施行。
8、为依法惩治妨害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年1月8日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
文章由网友分享发布,并不意味本站赞同其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此文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