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2、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3、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4、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开宗明义“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其相互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这个界定体现出了民间借贷行为特有的本质和主体范围。从称谓的形式上明晰了与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区别,也从借贷主体的适用范围上与金融机构进行了区分。关于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5、中新网8月6日电最高法今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6、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一庭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7、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最新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次修正)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8、民间借贷的发展直接导致大量纠纷成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快速增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现予【1】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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