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正确理解、全面适用《民诉法解释》第108条,要明确以下几点:前提--何为“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依《民诉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了当事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和真伪不明的处理原则。该条规定如下: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真实性的,由谁举证,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当事人就具有争议的事实提交证据,对方当事人不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其证明的真实性。
4、民事诉讼法108条规定内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内容: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设定财产保全制度,其初衷是为了充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确保生效法律文书能够执行,防止被告一方诉讼过程中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5、由于未能厘定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范性质与保全程序的构造,无论是学界还是相关司法解释对“申请有错误”的理解或界定均失之允当,审判实务中将保全错误损害赔偿责任定性为侵权责任,并将债权人是否有过错作为主观要件,更是存方法论及认识论上的错误。
6、《民诉法解释》第108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这一证明标准:“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具有高度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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